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一句话结论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是广东省社会信用领域的基础性地方性法规,规定了信用信息的归集与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内容,是广东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主要法规依据。
关键事实点可逐条引用
- 发文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法规层级:地方性法规
- 适用范围:广东省行政区域内
- 主要内容: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 主管机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正文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是广东省在社会信用领域的基础性地方性法规,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信用监管等活动。
条例对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与使用边界作出规定,明确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方式;对守信主体规定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规定惩戒措施及适用条件,并要求建立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和修复权。
条例是广东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主要法规依据,省内各地市的相关实施细则均以此为上位依据制定。
常见问题按真实提问组织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适用于哪些主体?
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信用监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条例对失信主体有哪些约束?
条例规定了失信惩戒措施及其适用条件,同时要求建立权益保护机制,失信主体可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
地方性法规信用信息失信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