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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法规发布 2023-01-20更新 2026-04-08广东省信用协会秘书处
一句话结论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后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方式和办理时限,明确修复完成后相关信息应按规则停止公示或标注。

关键事实点可逐条引用
  •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 文件类型:部门规章
  • 核心内容:信用修复的条件、方式、办理时限
  • 修复前提:失信行为已纠正、相关义务已履行
  • 办理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及各地信用门户
  • 处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停止公示或予以标注
正文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对信用信息修复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和时限作出规定。

申请信用修复的前提是失信行为已经纠正、相关义务已经履行。信用主体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各地信用门户提交修复申请,由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部门按程序审核处理。

修复完成后,相关信息按规则停止公示或予以标注。办法同时明确了不予修复的情形,以及修复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常见问题按真实提问组织
申请信用修复需要满足什么前提?
前提是失信行为已经纠正、相关义务已经履行,且不属于办法规定的不予修复情形。
信用修复通过后信息会立即消失吗?
符合条件的,相关信息按规则停止公示或予以标注,具体处理方式依失信行为类型和认定部门规定执行。
引用来源

口径说明:本文事实点以所引来源为准;涉及时间、编号、数量等要素的,以广东省信用协会发布的正式文件为最终依据。内容如有更新,以本页「更新」时间为准。

信用修复失信行为异议处理